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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地方煤矿2018年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
发布时间:2018-04-19 09:40:05 | 浏览次数: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黑煤安监发〔2018〕44号)文件精神,规范煤矿生产建设安全秩序,切实做好2018年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提升矿井安全基础水平,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矿井复产复工验收时间 验收工作时间自2018年4月8日开始。 二、生产矿井复产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验收矿井的各种证照必须齐全有效。 (二)矿井要达到国家三级及以上安全标准化标准(停产矿井以停产前上一年为准)。 (三)矿井安全教育培训符合要求,能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健全,安全和技术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培训教育。 1.煤矿(以井口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齐人、证、岗相符的经资质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五职”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是:矿井每个班次每个工作面配备1名瓦检员,三个班共备用1名瓦检员;每班次每个工作面配备1名放炮员,三个班共备用1名放炮员;绞车工每班1人(2米及以上绞车每班配备2人),三个班共备用1人,井下如有二段绞车按三班作业,每班配备1人;电钳工每班1人;安检员每处矿井每班1人,备用1人;监测工1人; 探放水工每矿至少3人;井下有采煤机的、实行瓦斯抽采的矿井,按照实际需要配备采煤司机和抽放工。 2.矿井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全员培训合格(有企业培训档案或委托培训机构培训证明)。 3.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在本矿井以外的矿井或公司兼职。 (四)矿井主副井筒或采区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达到同一生产水平。生产系统健全,采掘布局合理,使用正规的采煤方法和工艺,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和采掘接续计划。 (五)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必须安全可靠。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选用型号应与矿井灾害类型相适应。 (六)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 (七)矿井必须有落实“逢进必探”措施,探水钻数量和能力(探水深度和角度)符合探放水要求。有针对性探放水措施、专职探放水人员和专用探放水设备。有详实的正常生产时的探放水记录和带班井长现场签字验收单(建档备查)。依据《关于开展我市地方煤矿水害隐患普查治理活动的通知》(七煤安监办发〔2013〕116号)文件,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有完善防治措施。 (八)高瓦斯矿井有落实瓦斯治理措施;实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并报区县煤管局审批,实现应抽尽抽。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九)矿井主提升设备及配电设施符合规定。绞车安全保护齐全、完好、可靠。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人车,提升系统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十)井下电气设备完好防爆,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齐全可靠。 (十一)矿井密闭管理符合要求,有完善规范的密闭档案,落实密闭管理制度,按规定构筑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定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落实灾害防治和安全防范措施。 (十二)矿井主排水系统必须有工作泵、备用泵、检修泵,并且有备用排水管路。 (十三)矿井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管理费用;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安全仪器仪表按规定经过检定合格。 (十四)矿井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档案、轮流表和公示栏符合相关规定,带班下井矿领导数量达到国家要求。 (十五)不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十五种重大隐患和其它重大事故隐患。 三、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复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矿井采矿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有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各项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 (二)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聘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四、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标准和程序 (一)验收标准 按照煤矿复产复工验收表逐项逐条验收(详见附件1-6)。 (二)验收程序 1.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验收。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组织所属煤矿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要求开展自检自改,并形成报告,经煤矿主要负责人或矿长签字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照验收标准在县区煤管局的指导下由总经理组织逐项验收,验收合格后,以正式文件行文向区县政府提交验收申请。(未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自检自改及验收工作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或矿长负责组织开展,填写验收表附件1或附件4)。 2.区县政府组织验收。区县政府必须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积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区县主管领导、区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以区县政府正式文件行文报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级联合验收。在区县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市煤管局牵头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验收矿井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签字同意后,以市地方煤矿停开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向区县下发准予煤矿复工复产通知。 五、生产矿井申请复产验收需提报的内业资料 (一)矿井简介(其中要有矿井所处区域位置、矿井主要负责人姓名、电话等情况)。 (二)矿井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三)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四)矿井安全标准化证明材料。 (五)经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总工程师、煤矿负责人、煤矿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的矿井各种图纸(井田地质地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的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六)有区县煤管局备案的采掘作业规程。 (七)矿井经人社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证明和缴纳工伤保险证明(含职工体检表)。 (八)按照《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通知》(黑煤安监政法〔2017〕86号)要求签订的煤矿安全生产承诺书。 (九)经区县备案的矿井密闭档案。 (十)矿井应急预案、经审核备案证明材料和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十一)主扇反风方案和相关记录。 (十二)矿井供电设计报告、人车重载脱钩试验报告。 (十三)煤矿提升钢丝绳、人车及矿车连接装置、大型在用设备检验报告及检修验收报告。 (十四)矿井煤层自然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指数鉴定报告,瓦斯等级鉴定证明。 (十五)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书。 (十六)矿井领导入井带班制度、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隐患问题管理台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七)矿井安全费用提取计划、矿井救护协议。 (十八)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四帐、四制”(四帐:风险点清单台帐、风险点隐患排查清单台帐、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台帐、重大隐患挂牌治理台帐;四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方案)。 六、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申请复工验收需提报的内业资料 (一)矿井简介(其中要有矿井所处区域位置、矿井主要负责人姓名、电话及四大运转等情况)。 (二)矿井证照: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三)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相关审批文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件。 (五)经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总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盖章的矿井各种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工程平面图、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的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井下运输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六)矿井经人社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证明和缴纳工伤保险证明(含职工体检表)。 (七)矿井应急预案、经审核备案证明材料和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矿井救护协议。 (八)设计说明书、安全专篇说明书及设计图纸。 (九)领导入井带班制度、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以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组织机构 (略) 八、有关要求 (一)制定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启动。具备验收条件的煤矿在整改维修期间,不批供火工品,在启动维修整改前,由煤矿所在主体企业公司组织制定开启主扇及入井检查的措施,对井下各系统、瓦斯、顶板、风量分配、涌水量、供电设备等制定周密的整改维修措施,整改维修措施必须经公司审批,由区县煤管局审核同意后报市煤管局备案。重点矿井由区县部门领导亲自入井,其它矿井由安监员入井指导监督煤矿各项安全措施落实。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将地方煤矿复产验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上取得实效。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推卸责任,保证工作质量。区县政府要成立地方煤矿复产验收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地方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在市、区县两级政府领导下统一进行。市地方煤矿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市、区县煤管局主要负责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验收以及审查备案;市、区县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煤矿火工品管理,依据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复工复产通知批供火工品;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劳动合同审查和工伤保险办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煤矿营业执照审核办理工作。 (三)严把验收标准,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参加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验收标准,严格对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工作。对于矿图与实际不符、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施工隐蔽工程的煤矿坚决不予复产验收。严格落实“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对工作敷衍了事、弄虚作假、违规验收、降低标准验收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问责。因验收工作把关不严引发事故的,倒查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合理调配人员,强化安全监管。区县政府及各级行管监管部门,要调配好复工复产验收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力量,两项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要严防矿井私自恢复生产,凡发现未按照批复维修方案或超期进行维修作业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对私自恢复生产及私自启动维修整改的煤矿,一经发现要严处重罚。要定期开展生产矿井的“回头看”检查,凡发现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滑坡的,责令限期改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产,依法查处。 (五)做好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申报及统计上报工作。区县验收办要安排专门科室、专人负责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申验及统计上报工作,市验收办不受理煤矿企业及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自行上报的复验申请。区县验收办每天向市煤管局和市验收办报送待验收矿井名单,市验收办每天向省煤管局、市政府报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进度情况。对验收合格矿井名单不定期在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煤矿企业复产验收后,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必须按照区县煤管局备案的作业规程组织生产,严禁随意变更、增设作业场所,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管理,区县政府必须加强对复工复产验收合格矿井的安全监管,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照规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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